碳中和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9-11-22 阅读数:3366 分享至:


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践行低碳理念,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规范碳中和行为,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根据生态环境部《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成都市会展活动碳足迹核算与碳中和实施指南》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中和是指机构或个人以开发、购买等形式获取碳信用用于抵消其一定时间内生产、经营或生活中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为。碳中和行为完成以碳信用成功注销为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环交所开展的碳中和行为。

第四条 碳中和应遵循诚信、自愿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环交所为使用以下碳信用进行碳中和的主体提供服务:

1.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2.经四川省内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碳减排项目产生的,并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减排量。

3.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或其他减排机制签发的中国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

4.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碳信用或配额。

第六条 碳计算。碳中和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应核算方法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第七条 获取碳信用。碳中和主体需通过开发、购买等方式获取碳信用。

第八条 注销碳信用。碳中和主体应在相应平台注销碳信用,并向环交所提供可核实的注销证明材料。

第九条 碳中和见证。环交所为碳中和行为进行见证,出具碳中和证书,并通过环交所官网或碳中和系统进行披露。

第十条 环交所根据向碳中和主体提供的服务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环交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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