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证新规落地,五类绿证不可交易
信息来源:碳中和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4-03
阅读数:81
分享至:
3月3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绿证核发、交易过程中各个参与主体,可交易绿证,不可交易绿证,绿证有效期、绿证核销等内容。
一、海风与光热CCER核销对应绿证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依据CCER注册登记平台共享信息,对已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的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计入期内绿证进行冻结;完成项目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核销减排量涉及月份的绿证。
二、可交易绿证
下列项目核发可交易绿证
1、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
2、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
三、六类不可交易绿证
1、以下四类项目核发不可交易绿证
1)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绿证随结算电量划转。
2)对离网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绿证随结算电量划转。
3)对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投产的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绿证随结算电量划转。常规水电机组投产时间以机组通过启动试运行为准。
4)源网荷储、风光制氢(氨/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等包含多种发电类型、储能装置的一体化项目,项目业主应委托电网企业或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其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单独装表计量。其中,风光制氢(氨/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
5)
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绿证随交易电量同步划转,划转后的绿证不可交易。绿色电力交易机构在推送绿证划转信息时,应同步推送购售双方成交合同中约定的绿证价格。
6)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冻结异议绿证,被冻结绿证在解冻前不可交易。
四、不核发绿证的配储电量
配备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项目应对储能设施充放电量单独计量,现阶段未配置独立计量装置的,按项目上网电量扣减下网电量的原则核发绿证。
五、绿证核销不得跨省
用户购买绿证时可选择环境权益归属地,绿证应在持有方确定的环境权益归属地内开展核销,不得跨省核销。绿电交易电量、存量常规水电电量、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及分散式风电电量对应绿证的核销场景应与物理电量的消纳场景一致。
六、绿证有效期
绿证有效期2年,电量生产所属自然月计为第0月,至第24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止。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绿证新规都有什么?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共十一章五十条,对绿证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国境内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
2.职责分工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负责绿证核发、划转、核销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业务信息维护,提出系统业务升级完善需求,配合国家能源局信息中心做好系统技术运行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异议处理。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为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建设、运维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
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推送当月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协助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完成建档立卡;按要求及时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并保证准确性;电力交易机构将绿证交易、核销信息实时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
发电企业 / 项目业主: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信息填报并提交审核,分期建设并网项目及时更新并网容量;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诺不重复获取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价值收益。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并督促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建档立卡,做好项目信息审核;统筹管理省级绿证账户,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分配。
3.账户类型
发电企业 / 项目业主账户: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建档立卡后,信息自动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可使用原平台注册账号登录参与相关操作。
绿证消费账户:中国大陆合法注册的经营主体及自然人可注册,发电企业、项目业主绿证账户与消费账户一致无需单独注册,其他电力用户可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相关交易平台注册,平台需在 1 个工作日内推送账户信息。
省级绿证账户: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为 31 个省级行政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开设,用于查看区内绿证核发交易总体情况、接受特定绿证划转及参与交易等,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
境外用户账户:持有效证件通过绿证交易平台或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申请设立,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境外用户需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及翻译件等。
4.可交易绿证
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 2023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此外,对于源网荷储、风光制氢(氨 / 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等包含多种发电类型、储能装置的一体化项目,若项目业主委托电网企业或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单独装表计量,其符合条件的上网电量部分也可核发可交易绿证 。
5.不可交易绿证
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和 2023 年 1 月 1 日(不含)之前投产的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风光制氢(氨 / 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在现阶段也核发不可交易绿证 。
6.绿证有效期
绿证有效期 2 年,从电量生产所属自然月计为第 0 月,至第 24 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止。2024 年 1 月 1 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7.绿证核销
核销条件:超过有效期、已声明(认证)完成绿色电力消费、完成自愿减排量(CCER)核查和登记或已注销绿证账户内的绿证予以核销。
核销要求:用户购买绿证时确定环境权益归属地,绿证在归属地内核销,不得跨省核销;绿电交易电量、存量常规水电电量、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及分散式风电电量对应绿证的核销场景应与物理电量的消纳场景一致。
核销流程: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月监测核销超期绿证,超期未交易绿证由交易平台强制下架后核销,环境权益归持有方确定的省级行政区;用能企业采购绿证后通过平台或系统提交核销申请用于证明绿色电力消费行为,审核通过后核销并生成核销信息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依据 CCER 注册登记平台共享信息,对海上风电、光热项目等特定项目绿证进行冻结和核销 。
文章来源:绿证新规落地,五类绿证不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