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路未来,深度解读CCER市场启动的政策制度
信息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24-01-04 阅读数:1115 分享至:
2023年12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CCER)的正式重启准备好了最后一道法律文件。
此前,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首批公布了CCER的4项方法学;11月16日,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和北京绿色交易所分别公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至此,CCER市场启动的政策制度得以奠定。
为准确理解掌握交易结算规则,更好把握“双碳”新时期自愿减排市场的历史性机遇,近日国家气候战略中心与新京报零碳研究院联合主办主题为“‘碳’路未来,推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高质量发展”的专题政策解读会,权威解读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顶层设计与具体实施步骤。同时,新京报零碳研究院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进行了专题解读。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
技术要求严格,权威解释“额外性论证”
继生态环境部公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之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等4项方法学发布几个重点问题一直引发热议,亟须权威解读。例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额外性论证工具”如何对项目额外性进行一般论证?鉴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逻辑严谨、实施复杂,在国家气候战略中心与新京报零碳研究院联合主办的专题政策解读会上,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市场部副主任于胜民详细介绍了《指南》的主要内容。
减排量应具有唯一性
于胜民强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对减排项目及减排量有着严格的技术要求。首先,减排项目应具有额外性。一个具有碳减排效益的项目,假设没有减排机制下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激励,因面临投融资或技术障碍,项目不会被实施;而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所获得的直接或者间接激励,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从而得以顺利实施并实现相应的减排效益。
其次,减排量应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符合项目方法学和相关技术规范。最后,减排量应具有唯一性,减排项目未参与其他减排机制,减排效果不会被重复计算、重复申领。
于胜民提醒,未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周期大部分都是十年,林业碳汇类项目是二十到四十年,在这个过程中项目实施措施一旦发生重大变化,这个项目就不再是之前登记的项目,就需要重新做项目登记申请;如果是一般微小的变化,就需要审定与核查机构予以核查确认。
着重解释两个重点问题
于胜民着重解释了关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两个重点问题:林业项目的碳汇非持久性问题、额外性论证的相关解释。
《指南》参考国际典型碳信用机制相关做法,明确提出了林业项目应对非持久性的相关要求,一是林业项目设计文件应当说明为防止火灾、病虫害、采伐等影响减排量持久性而采取的措施;二是林业项目在减排量核算时需要根据相关方法学扣除一定比例的减排量,以应对非持久性风险,具体扣除比例按照项目方法学执行。
《指南》中“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额外性论证工具”如何对项目额外性进行一般论证?额外性论证工具指导项目业主从投资分析和障碍分析两个不同的角度,分析自愿减排项目作为商业项目实施时面临的困难。如果项目面临的困难都可以量化为财务成本或者收益,则要求必须使用投资分析的方法定量论证项目的财务指标对于投资者不具有吸引力;如果项目面临的困难无法量化为财务成本或者收益,则可以选择障碍分析的方法定性论证项目的额外性。
此外,于胜民提醒,生态环境部在制定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时,针对符合条件的特定项目类型还可能设立简化的项目额外性论证要求。例如,对于那些成本很高、财务指标差从而需要扶持的项目类型,如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并网光热发电项目等,可以免予额外性论证。免予论证并不是不考虑额外性或者不具备额外性,而是因为其具备明显和公认的额外性,所以没有必要让项目业主自行论证。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
规定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基本程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5日联合印发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以下简称“《实施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据悉,下一步将会陆续公布第一批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进一步完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功能,CCER板块逐步完整。
对于《实施规则》的解读,新京报零碳研究院近日专访了曾参与过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方案制定、企业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及企业(行业)碳排放核查指南编制等工作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处长于洁。
对比2012年前审核规则,新规有五大不同
于洁介绍,《实施规则》正文包含了七个部分的内容,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的依据、基本程序和通用要求,内容完备清晰。
于洁对比了2012年的CCER的审定与核查指南表示,新发布的《实施规则》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审定与核查流程进一步明确了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点值得关注:
首先,要求审定与核查机构根据本实施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场监管局(国家认监委)备案后,与本规则配套使用;其次,《实施规则》要求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策略分析和风险分析,并制定审定方案和核查方案,与2012年CCER的审定与核查规则有所不同;第三,在《实施规则》中明确了现场(场所、样地)数量要求,方法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明确了审核时限。自公示项目设计文件或减排量核算报告公示之日起至出具审定/核查报告之日止,原则上不超过100天;最后,要求审定与核查机构应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审定与核查实施细则、收费标准、审定与核查报告及有关信息等。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规则》要求项目业主需准备详细的委托资料,如项目设计文件、相关方法人证书等,确保项目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此外,项目业主需对审定与核查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观察项作出回应,这不仅强化了项目业主的责任,也提高了项目的透明度;另外,审定与核查机构在《实施规则》框架下,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审定与核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机构需对审定与核查结论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泄露项目业主的商业秘密。
为登记之前提供了重要的质量把控环节
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四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一系列重要配套制度文件也陆续公布,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其主要包含了总则、账户管理、登记、信息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
于洁告诉新京报零碳研究院,四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明确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适用条件、减排量核算方法、监测方法、审定与核查要点等,是指导特定领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主要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规定了相关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要求、设计与实施流程及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规定了减排量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流程以及交易行为监督等具体规则。而本次《实施规则》的发布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在登记之前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质量把控的环节。
于洁补充,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的审定与核查结果是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活动是重要的一环,因此,本《实施规则》的发布有利于促进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结果的客观、公正,保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顺利开展。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
新系统全流程线上化,将与国际抵销市场衔接
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活动,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制定并公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简称《规则》)。相比之前,新《规则》对注册登记机构作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对CCER注册登记作出了哪些新的安排?
在国家气候战略中心与新京报零碳研究院联合主办的专题政策解读会上,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市场部项目减排室主任刘海燕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管理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新注登系统完善了业务功能需求设计
刘海燕表示,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告,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将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通过该系统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登记、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并依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她强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核证自愿减排量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
她指出,生态环境部组织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北京绿交所等单位共同筹建了新的CCER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新的CCER注登系统完善了业务功能的需求设计,包括实现项目管理和减排量的所有流程在线上完成,如项目公示、申请和登记、减排量公示、申请和登记等。此外,在履约抵销方面,新系统在与全国碳市场配额注册登记系统连接的同时,还预留了地方碳市场、国际抵消功能接口。
增加信息透明度和审核力度
刘海燕强调,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的职责是对申请登记的项目和减排量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由项目业主和审定核查机构负责。对于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将不予登记。
考虑到目前社会对于碳中和出具证书的需求,系统设计了CCER注销证书功能。登记主体出于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持有的CCER,只需填写其注销用图,系统将生成注销证书并公开,保证CCER注销和使用的唯一性。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登记系统建设共分三期规划建设内容。一期主要完成账户管理、减排量登记功能开发等。二期主要完成项目登记功能,并实现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对接,确保实现全国碳市场履约抵销功能。三期建设将按照深化自愿减排市场要求,完成跨境转移、国际履约抵销等功能等。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
三种交易方式,满足各类市场主体需求
2023年以来,CCER重启呼声高企。10月,生态环境部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随后,北京绿色交易所制定并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简称《交易规则》)等配套政策,加快全国CCER市场启动准备工作。为准确理解掌握交易结算规则,更好把握新时期自愿减排市场的发展机遇,新京报零碳研究院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专题解读。
交易主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先取得注册登记账户,再开立交易账户;且每个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
交易产品:核证自愿减排量和其他交易产品。
交易时间: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的交易时段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
交易方式: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争议处理:双方协商、交易机构调解、申请仲裁、法院诉讼。
专用账户与分账管理
《交易规则》规定,交易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结算渠道并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交易机构对各交易主体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注登机构和交易机构分别完成产品交收和资金交收。交易机构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对当日CCER交易逐笔全额清算。清算完成后,清算结果经交易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无误,注册登记机构完成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收,交易机构完成资金的交收。
设置涨跌幅限制和5日冻结期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CCER市场交易工作,加强风险管理,《交易规则》为CCER交易建立了清晰的制度体系和必要的限制条件。
建立涨跌幅限制制度。《交易规则》规定,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挂牌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10%,大宗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30%。
设置交易冻结期。《交易规则》要求交易主体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产品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实行足额申报制度。《交易规则》要求交易主体申报卖出交易产品的数量,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用数量;交易主体申报买入交易产品的相应资金,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用资金。
实行最大持仓量限制。《交易规则》提出,交易机构将对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进行实时监控;交易主体的交易产品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机构规定的限额。注册登记机构对交易机构实时监控提供必要支持。
建立大户报告和风险准备金制度。《交易规则》规定,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机构规定的最大持仓量的一定比例,交易主体应当及时向交易机构报告。
同时《交易规则》要求,由CCER交易机构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为维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活动正常开展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的资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频繁申报和高买低卖将被重点监控
《交易规则》特别单列一章,加强对CCER交易行为的监督,并对六种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的行为;固定或涉嫌关联的交易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行情展示的最新成交价的行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交易主体的行为;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交易机构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