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制度立法迈大步:欺诈、恶意串通等违规交易最高罚款1000万
信息来源:碳排放权交易 发布时间:2021-04-03 阅读数:2230 分享至:
备受瞩目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又有新进展。
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条例》”)意见的通知。根据《条例》,碳排放配额分配将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是继2019年4月后,这一《条例》第二次公开对外征求意见。同两年前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相比,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进展,此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覆盖范围和登记系统,以及对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并且,《条例》针对监督、管理、追责的表述更加严格,明确了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的违规清缴、违规核查、违规交易、机构交易等行为的追责办法,最高将被处以1000万元罚款。
统一市场,控制总量
基于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条例》完善了碳配额分配规定。2019年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制定并公布碳排放配额分配标准和方法。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法和标准,核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而《条例》则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和阶段性目标要求,提出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控制碳排放配额总量,而这一点对于碳市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此前,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7地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加上后来建设地方碳排放交易所的四川和福建,全国共9个地方碳交易所开展试点工作。在没有全国范围内统筹总量的前提下,这些地方交易所内排放单位的配额都是由各自的地方政府进行免费分配的,因此配额总量、分配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了各地碳交易价差距较大的问题。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提到了一组数据:北京的交易均价最高,如2020年12月30日的交易均价为80元/吨,而当日深圳、广东、湖北、重庆、福建交易所的日交易均价分别为11.13元/吨、28.37元/吨、28.01元/吨、23.12元/吨、17.29元/吨,市场分割现象较为严重。
推进有偿分配
除了市场分割外,各地此前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也相对宽松。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之前各地试点地方碳交易市场时期,碳指标分配得普遍比较多,配额价格因此可能也不会太高,这一点或许将成为碳交易市场建设当中的一个挑战。
基于配额宽松、区域分割、行业分割等种种原因,有市场人士将之前的碳市场形容为“表演性交易”。如何让碳交易不再只是一场“表演”,而是让市场成为促进二氧化碳减排的真正主力,让企业愿意花真金白银来购买碳配额,是建设全国碳交易市场的一大目标。
《条例》也对此做了一系列安排。一个重要的趋势是,从前无偿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未来也不会永远是“免费的午餐”。碳排放配额分配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
并且,对于重点排放单位的接受核查、信息披露的义务也进行了明确。《条例》提出,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其生产经营场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