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投融资”来了!个人参与碳排放交易未来可期
信息来源:碳排放权交易 发布时间:2020-10-30 阅读数:2952 分享至:
可能乍一听感觉一头雾水,但“气候投融资”其实并不是刚刚产生的新事物,它属于我们经常提及的绿色金融范畴。
所谓气候投融资,是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
日前,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大力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发展,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进一步激发潜力、开拓市场,推动形成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早在今年7月全国低碳日的相关活动上,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出,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推动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转型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由之路,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重要途径。
《意见》要求,到2022年,营造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气候投融资相关标准建设有序推进,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启动并初见成效,气候投融资专业研究机构不断壮大,对外合作务实深入,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初步聚集。到2025年,基本形成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综合示范、项目开发、机构响应、广泛参与的系统布局,引领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气候投融资合作平台,投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规模明显增加。
适时增加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在过去的若干年中,我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已经投入大量资金,但要实现“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等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我们还需要继续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也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气候投融资将是新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重要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提出,稳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碳资产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管控机制,逐步扩大交易主体范围,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机构及资本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探索运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
业内人士注意到,《意见》首次提出了有序探索运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预期将在全国性碳市场正式建立之后进一步深化气候投融资与碳市场的内在联系,推动碳金融在中国的创新发展。
鼓励支持民资、外资参与气候投融资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企业在气候投融资领域的务实合作,积极借鉴国际良好实践和金融创新。支持境内符合条件的绿色金融资产跨境转让,支持离岸市场不断丰富人民币绿色金融产品及交易,不断促进气候投融资便利化。
《意见》还提出,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进行气候融资,积极探索通过主权担保为境外融资增信,支持建立人民币绿色海外投贷基金。支持和引导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的气候投融资活动,鼓励境外机构到境内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境外投资者更多投资持有境内人民币绿色金融资产,鼓励使用人民币作为相关活动的跨境结算货币。
商业银行如何参与气候投融资
未来,商业银行该如何参与到气候投融资当中呢?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商业银行的角色应该是地方绿色金融发展的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以及地方低碳发展、绿色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因为银行的信贷融资是社会融资最主要的类型,而绿色债券的主要发行方和投资人也是银行。
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在气候投融资体系建设中可以协助地方气候投融资信息平台的搭建、风险分担机制与担保机制的建立、差异化监管体系的完善、以及包括碳交易、排污权等细分市场的建设与推进等。
在气候投融资创新方面,鲁政委建议:一是根据气候投融资各个细分领域特点,开展产品与服务创新。如针对碳市场,积极开展结算与存管服务,碳资产的管理服务以及碳资产抵质押、回购、碳债券金等“涉碳融资”。二是将气候投融资与普惠金融相融合。可以通过创新商业模式(如与绿色担保基金合作、推动构建绿色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等)或在气候投融资细分领域展开创新(如光伏扶贫、森林碳汇等),将绿色金融、气候投融资与绿色农林牧渔业和支持小微相结合,实现气候投融资与普惠金融的相互促进。
来源:新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