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基础知识介绍

信息来源: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8-06-19 阅读数:4704 分享至:

(一)CCER类别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在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属于以下任一类别的可向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① 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简称一类项目;

② 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简称二类项目;  

③ 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产生减排量的项目,简称三类项目;

④ 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二)CCER技术类型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备案近200个CCER项目方法学,常见的CCER项目技术类型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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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更多已备案的CCER项目方法学及相关技术类型,请访问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

  http://cdm.ccchina.gov.cn/zylist.aspx?clmId=162

(三)CCER进展情况  

1.CCER项目进展

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根据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http://cdm.ccchina.gov.cn/ccer.aspx) 统计,已进行审定公示的项目共计2871个,已获得备案的项目数量为1047个,获得减排量备案的项目数量286个,已经备案的减排量超过5000万吨CO2eq。在已公示的CCER项目中,项目数量排名靠前的主要有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农村户用沼气、水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等项目;一类项目数量占比超过85%。

2.CCER最新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3月14日发布2017年第2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待《暂行办法》修订完成并发布后,将依据新办法受理相关申请。

此次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备案申请,不影响已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在国家登记簿登记,也不影响已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参与交易。已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提出备案申请、但尚未备案的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登记在册,待《暂行办法》修订完成后,依据新办法优先办理。

3.CCER履约条件

CCER的需求方之一为控排企业,其购买CCER用来抵消企业自身的碳排放,以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发的碳排放目标。目前,已经开展碳交易试点的地区对CCER的履约制定了不同的条件,具体信息如表2所示;全国碳市场关于CCER使用的相关规定尚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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