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 碳排放权交易监察稽核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来源: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6-12-01 阅读数:3072 分享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护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加强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四川环交所)内部风险控制,根据《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暂行)》等有关业务制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稽核的目的是评价四川环交所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四川环交所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控制四川环交所内部管理及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中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环交所碳排放权交易业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条 监察稽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为四川环交所的正常运转和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监察稽核体系
第四条 四川环交所设监察审计部,负责开展四川环交所内部管理及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察稽核工作。
监察审计部独立执行四川环交所内部监察稽核工作,与四川环交所各部门保持独立的关系。
第五条 监察稽核人员应满足任职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公正无私;
(二)监察稽核人员应当具备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知识,熟悉碳排放权交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相关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三)应具有与碳排放权管理有关的法律、会计、财务、金融、证券和投资等领域的知识;
(四)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监察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和四川环交所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并向董事会汇报;
(二)制定四川环交所内部监察稽核细则,拟定稽核项目及稽核程序;
(三)检查评价四川环交所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四)检查四川环交所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及碳排放权交易各项报告、报表、统计资料、记录及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对四川环交所内部的违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六)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相关事项,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包括自律、自检调查,专门事项调查等。
(七)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知情权、独立的报告权和建议权:
(一)独立的检查权指在其权限范围内,独立制定监察稽核计划并实施监察、稽核的权力;
(二)知情权指在其权限范围内,参加四川环交所相关会议及获取相应资料信息的权力;
(三)独立的报告权指在其权限范围内,就其监察稽核工作独立出具监察稽核报告的权力;
(四)建议权指根据监察稽核发现的问题和评价的结果,提出独立、公正、可行的改进建议的权力。
第八条 监察稽核人员在执行监察稽核任务时,被检查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给予充分的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
第九条 四川环交所在下达或上报涉及监察稽核范围的文件时,应抄送监察审计部,各业务部门应将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及时报送监察审计部,并提供相关的制度、规定、办法、报表等文件。
监察稽核人员在执行监察稽核任务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要求被调查部门或个人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作出口头或书面解释,有权检查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
第十条 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影响和干涉监察稽核人员在权限范围内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完善制度、积极改进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监察稽核人员有权建议四川环交所予以表彰与奖励。对于改进不力、隐瞒不报或上报虚假情况,给四川环交所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监察稽核人员应当及时汇报,并建议四川环交所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监察稽核程序
第一节  监察稽核范围
第十二条 监察稽核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内部管理制度
四川环交所现有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合法、合规、合理、有效;四川环交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否适应新形势和新业务的发展等。
(二)财务管理
四川环交所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符合财经政策法规;四川环交所预算、结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对性质特殊、金额巨大的会计科目单独列示或编制相关附件及说明;对于外部审计所提出问题是否及时调整改进等。
(三)碳排放权交易结算与相关的会计核算
是否严格执行《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暂行)》及与结算相关的其他规章制度;碳排放权交易收入及费用的处理是否依据规定办理;碳排放权交易结算人员是否严守保密职责等。
(四)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部门和四川环交所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信息披露资料是否建档保存等。
(五)电脑系统
电脑系统是否完备、稳定、安全,是否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四川环交所内部网络、对外信息传递网络是否正常运行;电脑工作人员是否严守保密责任等。
(六)防火墙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相关部门在人员职能、空间上的相互独立是否落实;门禁制度的执行情况;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工作流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信息的密级管理制度是否获得切实执行;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中权限管理是否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等。
第二节  监察稽核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监察稽核工作职责,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临时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检查方式可以视需要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工作方式。现场检查为在工作现场直接进行检查;非现场检查为对有关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和分析,提出检查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监察稽核的工作程序分为以下阶段:
(一)准备阶段
按照稽核项目,确定稽核内容,掌握被调查部门或个人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资料,拟定稽核方案,经监察审计部总经理签署后,向被调查部门或个人发出书面稽核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
根据稽核方案确定的稽核内容、重点、范围和稽核方式,采取适当的方法,检查有关资料及其他实物,在实施过程中,稽核人员必须做好详细的稽核记录,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编制稽核工作底稿,为撰写稽核报告做好准备。
稽核记录必须有被调查部门或人员的签字。
(三)报告阶段
撰写监察稽核报告,对被调查的部门或个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稽核报告成文前,原则上应与被调查部门或个人交换意见。被调查部门或个人不同意监察稽核报告意见时,有权要求监察审计部复查。复查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察稽核人员应本着独立的工作原则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监察稽核报告报送四川环交所总经理。
(四)追踪阶段
对稽核报告做出的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监察稽核人员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节  监察稽核报告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每年做出年度监察稽核工作总结,并根据监察稽核项目独立地出具定期监察稽核报告和临时监察稽核报告。
第十七条 监察稽核报告应确保客观性与公正性。
第十八条 监察稽核报告是监察稽核人员的工作成果,由监察稽核人员严肃认真、规范工整地撰写,由监察审计部总经理签署。
第十九条 监察稽核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监察稽核项目;
(二)监察稽核目的;
(三)监察稽核起止时间;
(四)监察稽核程序、方法;
(五)监察稽核结论、处理意见;
(六)监察审计部总经理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监察稽核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条理清晰,文字简炼,事实清楚,结论、处理意见明确;
(二)附调查取证资料目录。
第四章  监察稽核考评
第二十一条 监察稽核人员的工作考核,采取定期自我工作总结与不定期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工作总结交综合部存档,并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监察审计部总经理的工作考核由四川环交所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及时、有效进行监察稽核,从而避免四川环交所和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受到来自有关部门的重大处罚的监察稽核人员,以及对于因工作出色,预警、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避免四川环交所发生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监察稽核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监察稽核人员未按规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行使相应的职权,对监察稽核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调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察稽核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监察稽核不力的,四川环交所依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察稽核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四川环交所和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人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由于监察稽核人员泄露其在执行监察稽核事项中了解的属于四川环交所保密规定范围的内容,应按四川环交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环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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