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 碳排放权交易信息披露细则(暂行)

信息来源: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6-12-01 阅读数:3104 分享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信息的披露、使用与传播、记录保管及查阅等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信息是指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四川环交所)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的信息与数据,包括即时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信息、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公告、通知以及重大政策信息等。
第三条  四川环交所交易信息的披露、使用与传播、记录保管及查阅适用本细则。四川环交所、交易参与人、结算银行、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以及其他使用、传播四川环交所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四条  四川环交所每个交易日发布碳排放权即时交易行情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公告信息等其他有关信息。
四川环交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交易数据统计信息,包括周报表、月报表、年报表等,并予以发布。
第五条  即时交易行情是指碳排放权交易的实时交易情况在四川环交所LED大屏、网站、交易系统客户端等各种信息发布载体上基本同步显示或可查看的市场行情信息。
即时交易行情内容包括:品种代码、品种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信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四川环交所可以调整即时交易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周报表是指四川环交所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周的交易信息。
周报表内容包括:品种代码、周最高成交价格、周最低成交价格、周累计成交数量、周累计成交金额等信息。
第七条  月报表是指四川环交所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月的交易信息。
月报表内容包括:品种代码、月最高成交价格、月最低成交价格、月累计成交数量、月累计成交金额等信息。
第八条  年报表是指四川环交所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年度的交易信息。
年报表内容包括:品种代码、年最高成交价格、年最低成交价格、年累计成交数量、年累计成交金额等信息。
第九条  四川环交所交易信息归四川环交所所有。未经四川环交所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传播。
第十条  四川环交所、四川环交所会员或其从业人员不得编造和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带有误导性或欺诈性的信息,不得未做免责申明直接转发布他人信息,不得转发布未经核实的存疑信息。
第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四川环交所的原因造成的交易信息传递异常、中断、错误,四川环交所不承担责任。交易参与人根据四川环交所发布的信息做出的任何判断和行为所带来的结果,四川环交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四川环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遵循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时调整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章  信息传播与使用
第十三条     欲传播四川环交所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必须向四川环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四川环交所签订协议。
欲使用四川环交所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必须从四川环交所或四川环交所授权许可的机构或个人处获得。
第十四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传播四川环交所信息时,应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传播过程中明确说明信息来源于四川环交所。
第十五条  经四川环交所许可传播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应防止其传播对象未经四川环交所许可进行四川环交所信息的再传播,并协助四川环交所对其传播对象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四川环交所有权对传播和使用四川环交所信息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和使用目的、方式、对象以及收费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四川环交所会员从四川环交所获得的信息只供其自身或其客户使用,传播和使用范围只限于会员经营场所。
第十八条  未经四川环交所许可,四川环交所会员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再传播四川环交所信息。四川环交所会员对四川环交所提供的信息数据接口负有安全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四川环交所、四川环交所会员和结算银行及各方工作人不得泄露碳排放权交易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为四川环交所电子交易系统和相关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遵守与四川环交所签订的有关协议,不得泄露其在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四川环交所的商业秘密,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四章  信息记录保管与查询
第二十条  信息记录保管是指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交易参与人的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交易相关的信息能够得到监督与管理,减少交易风险。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的资料包括身份信息、开户申请资料、合同、结算资料以及反映在四川环交所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其他资料中的相关信息。 
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交易凭证、交易产品交收、资金清算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记载和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信息记录包括纸质文件记录和电子信息记录。
第二十三条  四川环交所综合部负责保管信息记录,指定专人从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息记录按同一交易产品、同一交易品种、同一问题、同一事件、同一类别等分别列卷。密不可分的记录应依序排列在一起,严格按照件号的先后顺序存档,与卷内目录中相应条目顺序相一致,保证检索到文件条目后能找到对应文件实体。
第二十五条  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六条  信息记录可根据权限和需要供监管部门、四川环交所、四川环交所会员及其客户查阅、借阅及复制。
第二十七条  查阅信息记录:四川环交所会员查阅自己信息记录的,由查阅人向会员管理部门提交查阅申请单,经审批后方可查阅。其他相关单位或人员查阅信息记录的,应持介绍信向四川环交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监管部门查阅时,档案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信息记录带出档案室。
第二十八条 借阅信息记录:因工作需要借阅信息记录档案的,须持有关单位证明办理借阅手续,经四川环交所批准后方可借阅。阅后按期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入公共场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摄制、翻印、复印、随意转版篡改和公布档案内容。借阅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借阅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复制信息记录:如需复制信息记录需填写复印申请单,经四川环交所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后交由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四川环交所有权对使用或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和管理的范围包括信息使用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情况及其使用或传播的目的、方式、收费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信息传播机构应协助四川环交所对其终端客户进行监督和管理。
信息传播机构发现或者认为可能存在损害四川环交所交易信息权利的行为时,应当立即通知四川环交所,协助四川环交所展开调查,并配合四川环交所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未经四川环交所许可,擅自使用或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四川环交所有权终止其接收、使用、传播交易信息,要求信息传播机构对其进行屏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川环交所要求信息传播机构对上述机构或个人进行屏蔽的,信息传播机构应当立即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经四川环交所同意使用或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四川环交所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通报批评;
(四)终止合同;
(五)其他信息使用协议或信息传播协议中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本细则和《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及纠纷调解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四川环交所管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有权收取相应费用。使用或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应当按照四川环交所规定向交易所交纳相应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四川环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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