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

信息来源: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6-10-09 阅读数:2408 分享至: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四川环交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由四川环交所组织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四川环交所组织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交易参与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与四川环交所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相关的交易参与人、结算银行、四川环交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 交易场所

第五条 四川环交所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提供符合要求的交易场所,部署符合要求的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以及其他必要的设施设备,提供咨询、开户、注册登记、交易、清算交收、查询及信息发布等服务。

• 交易参与人

第六条 在四川环交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参与人应当是四川环交所碳排放权交易会员,包括经纪会员、机构会员、自然人会员和公益会员。

重点排放单位直接成为机构会员。

第七条 非经纪会员不得从事经纪业务;经纪会员除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经纪业务外,可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自营业务。经纪会员应在其客户授权范围内代表客户完成交易操作业务。

第八条 交易会员应当遵守《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开立碳排放权账户应当遵守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的管理规定,并按四川环交所有关规定开立交易账户。

第三节 交易产品

第十条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

(一)排放配额:是指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或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单位排放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排放配额按年度细分,每一年度的排放配额为一个交易品种;

(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施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其基于的具体项目细分,每一个自愿减排项目所产生的CCER为一个交易品种;

(三)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产品;

(四)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其他交易产品。

• 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碳排放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以及四川环交所认为必要并报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后,可以休市。

第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30-15:30。除有其他规定外,四川环交所仅在交易时间内,接受交易申报、挂牌申请、注册登记、成交确认及四川环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后,可以调整碳排放权交易时间。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 交易计量单位和价格

第十四条 交易计价以人民币为本位币,计价单位为“元/吨”。

第十五条 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元。

第十六条 计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1单位交易标的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碳排放权,且每单位标的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具有独立的编码。每笔交易最小交易量为1单位交易标的。

第十七条 四川环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报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告后,调整最小交易单位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第十八条 四川环交所对各交易品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均为10%。大宗交易方式的涨跌幅限制比例均为30%。报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告后,四川环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涨跌幅限制比例。

第十九条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交易品种上市交易首日;

(二)采用电子竞价方式进行的交易;

(三)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认定并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开盘价为当日该品种的第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

第二十二条 收盘价为当日该品种最后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 交易方式

•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交易方式包括:定价点选、电子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同一交易标的,在同一时间,只能以一种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 定价点选方式,是指一方交易参与人发起买卖交易产品,按照其限定的价格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委托申报,其他交易参与人对该委托进行响应时,在交易系统中点选该委托,并在交易系统中发出成交委托申报指令,交易系统判定成交并记录交易信息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电子竞价方式,是指一方交易参与人发起买卖交易产品,设定一定交易条件,委托四川环交所公开挂牌买卖交易产品,四川环交所对其委托事项和公告内容经合规性形式审查通过后,在交易系统和其他信息媒介发布电子竞价公告,以征集意向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电子竞价的交易方式。

采用电子竞价方式时,交易发起方为卖方的,按价格向上走高正向竞价;交易发起方为买方的,按价格向下走低逆向竞价。

第二十六条 大宗交易方式,是指一方交易参与人发起买卖交易产品,同一品种数量较大且达到规定的最低数量限额,通过交易系统提交意向申报,发起方和响应方达成一致后分别提交成交申报,由交易系统完成成交确认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碳排放权账户和交易账户,并绑定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经纪会员客户的碳排放权账户和交易账户,与经纪会员自营业务的碳排放权账户和交易账户均应当分别开立,严格隔离。

第二十八条 经纪会员应当通过四川环交所的交易系统经纪会员客户端进行经纪业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四川环交所的交易系统客户端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四川环交所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中,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实行现货实名交易;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其他碳排放权交易产品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交易申报数量应当为交易品种计量单位的整数倍。交易参与人可在同一交易日以一对多或多对一的模式完成多笔交易,交易系统不支持多对多的交易模式。

第三十二条 买入或卖出的同一交易标的,在5个交易日内不得卖出或买入,卖出交易标的的资金可即时用于该交易日内的交易,但在当日清算交收完成前,不能划转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采用大宗交易的,其单笔交易数量应当达到1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四川环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告后,调整大宗交易单笔交易的最低数量限额。

第三十四条 买卖申报经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双方应当接受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归属的最终依据。

第三十六条 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由四川环交所结算部门负责办理。

• 申报审核与批准

第三十七条 买卖申报时,买方应保证其交易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卖方应保证其碳排放权账户中的碳排放权数量足以交付,以防止发生交收违约。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确认卖方碳排放权数量足以交付申报,系统将冻结卖方碳排放权账户中相对应的碳排放权并批准该卖出申报。否则,该卖出申报为无效申报,将被退回。经审核确认买方资金足以支付申报,交易系统将冻结买方交易账户中相对应的交易金额并批准该买入申报。否则,该买入申报为无效申报,将被退回。

第三节 定价点选

第三十九条 除四川环交所另有规定外,交易参与人的委托申报指令应当包括:

(一)账户号码;

(二)品种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每次委托申报产生一个唯一的委托编号。

第四十条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委托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交易,交易参与人可以撤销申报的未成交部分。

委托申报或撤销申报经四川环交所交易系统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被撤销或失效的申报,交易系统在确认后将及时解冻交易参与人相应的资金或碳排放权。

第四十二条 点选成交委托申报指令应当包括:

(一)账户号码;

(二)品种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委托编号。

第四十三条 交易系统按照接受交易参与人点选成交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记录成交申报。先后顺序按交易系统接受成交申报的记录时间确定。

第四十四条 点选成交按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即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第四十五条 点选成交申报中未能成交的报单自动撤单。

第四十六条 定价点选成交后,结算系统自动完成对交易双方的资金及碳排放权的清算和交收。

• 电子竞价

第四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通过四川环交所交易系统以电子竞价方式委托买卖碳排放权,四川环交所对其委托事项和公告内容经合规性形式审查通过后,即形成有效委托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四川环交所受理委托后在交易系统和其他信息媒介发布电子竞价公告,按照委托人提出的条件公布标的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方。

第四十九条 意向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意向登记。

第五十条 意向方经四川环交所形式审查,并经交易发起委托人确认符合公告条件后,四川环交所给予其电子竞价资格。

  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内,征集到两家以上的意向方时,通过四川环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电子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相对方。

  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内,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方时,按照发布的电子竞价公告相关要约,在满足公告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系统直接成交。

第五十一条 交易发起委托人不得参与电子竞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电子竞价。

第五十二条 参加电子竞价的意向方应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交易系统,并按照电子竞价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报价。

第五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给交易系统的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五十四条 竞买时,首次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再次报价高于前次报价的,再次报价成为最新有效报价,原报价即失效。竞卖时,首次报价不得高于底价,再次报价低于前次报价的,再次报价成为最新有效报价,原报价即失效。

第五十五条 当前最新有效报价均在交易系统中即时显示,最新有效报价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五十六条 电子竞价的报价时段分为自由报价时段和限时报价时段。自由报价时段的长度由交易发起委托人与四川环交所商定,并纳入电子竞价公告内容。自由报价时段结束时,即时不间断进入限时报价时段。

第五十七条 自由报价时段结束时的最新有效报价为限时竞价时段的起始报价,限时竞价时段结束时的最终有效报价为成交价。

第五十八条 限时报价时段的一个限时报价周期为90秒,电子竞价时,在交易系统中以倒计时方式显示。

第五十九条 限时报价时段,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产生新的有效报价时,即时不间断开始下一个限时报价周期,重新倒计时。

第六十条 限时报价时段,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时,竞价结束。

第六十一条 电子竞价成交后,结算系统自动完成对交易双方的资金及碳排放权的清算和交收。

• 大宗交易

第六十二条 单笔交易数量达到1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交易,可以选择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十三条 大宗交易方式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十四条 除四川环交所另有规定外,交易参与人的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

(一)账户号码;

(二)品种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意向价格;

(五)意向数量。

  每次意向申报产生一个唯一的意向编号。

  意向申报中的意向价格和意向数量只作为意向参考,实际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以成交申报为准。

第六十五条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第六十六条 卖方和买方就交易达成一致后,卖方和买方分别进行成交申报。

除四川环交所另有规定外,交易参与人的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

(一)账户号码;

(二)品种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成交价格;

(五)成交数量;

(六)意向编号。

交易系统对品种代码、意向编号、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成交申报指令在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第六十七条 四川环交所将冻结交易参与人账户中与成交申报相对应的碳排放权或资金。

第六十八条 大宗交易成交后,结算系统自动完成对买卖双方的资金及碳排放权的清算和交收。

第四章 交易信息

•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四川环交所每个交易日发布即时交易行情等交易信息。

第七十条 交易信息归四川环交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七十一条 经四川环交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七十二条 未经同意或虽经同意但因信息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四川环交所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四川环交所按照《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信息披露细则(暂行)》公布即时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信息和四川环交所公告等。

第七十四条 即时交易行情内容包括:品种代码、品种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第七十五条 交易数据统计信息包括:周报表、月报表、年报表等。

第七十六条 四川环交所公告内容包括:电子竞价公告、新产品上市、交易时间调整、价格涨跌幅限制调整、最小交易单位调整、大宗交易单笔交易的最低数量限额调整等,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信息。

第七十七条 披露的信息通过四川环交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交易参与人应在四川环交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第七十八条 四川环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遵循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时调整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四川环交所有权对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交易参与人应接受四川环交所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四川环交所对交易账户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交易参与人在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四川环交所有权限制违规交易参与人使用其账户。

第八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违反本规则及相关细则的,四川环交所有权要求其改正,并采取暂停其交易资格、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违规方承担。

第八十二条 四川环交所依据《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及纠纷调解实施细则(暂行)》对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十三条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四川环交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四川环交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八十四条 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交易参与人应及时向四川环交所报告。

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客户端终端数量超过四川环交所全部在线客户端总数10%以上的,属于交易异常情况,四川环交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第八十五条 四川环交所认为有可能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发生时,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及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金融主管部门要求临时停市的,四川环交所应当临时停市。

第八十七条 四川环交所对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四川环交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造成损失的,四川环交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交易纠纷调解处理

第八十九条 交易参与人之间发生交易纠纷,交易参与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四川环交所提出申请,四川环交所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第九十条 交易参与人对交易有异议的,四川环交所有义务调解处理,经纪会员对其客户有调解义务。

第九十一条 有证据表明交易一方或双方有违法行为的,四川环交所有权终止交易活动,并有权确认交易行为无效。

第八章 交易费用

第九十二条 通过四川环交所买卖碳排放权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四川环交所交纳交易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十三条 四川环交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交易参与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

第九十四条 交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的,四川环交所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四川环交所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申报:指交易参与人向四川环交所交易系统发送指令的行为。

(二)前收盘价:指碳排放权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交易系统:指由四川环交所部署的交易服务器、防火墙、磁盘阵列、异地灾备设施设备、通讯设施设备等硬件系统和服务器端交易底层软件、数据库、交易所端应用软件、客户端应用软件的软件系统组成的整体系统。

(四)结算系统:指根据本规则和《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暂行)》,在交易系统中用于碳排放权交易清算和交收的子系统。

(五)注册登记系统:指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和管理的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用于记录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持有、转移、清缴、注销等相关信息。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达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由四川环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条 本规则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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